规章制度

省教育厅转发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小金库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1-30

省教育厅转发省监察厅、省财政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清理和取消、省审计厅

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清理和取消

小金库的通知

 黔教计发〔2003〕143号

省属高等院校、厅直事业单位:

    为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小金库,现将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小金库的通知》(黔财库〔2003〕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凡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隐匿各种应交收入,或以虚列支出、资金返还等方式转移资金,私存私放,不将资金纳入学校(单位)预算管理,不将收支列入学校(单位)财务核算内的行为,均属“小金库”行为。

     二、高校及各单位要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强化财务管理,加强各级领导和职工的法制观念教育,要经常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国家财经法规和方针政策。财务部门要按照《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要求,严格按章办事,完善内部制度建设,增强自我约束机制,防范各类财经违纪现象的发生。

    三、各单位必须加强各类收费管理,所有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经教育、财政、物价部门核准。各单位不得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或自行提高收费标准。所有收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单位)一级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必须持证收费,必须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一级预算单位下属非独立法人单位,严禁开设银行账产。各单位应切实加强对所属二级机构的管理,严格遵照每个法人单位只能保留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的原则,各系、部、处、科等职能机构一律不得设立财务和建立账户,对确需设立二级财务的,应从严审批。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二级机构财务必须接受上级财务部门的指导、督查。经批准开设的银行账户必须集中到单位财务管理。凡不符合有关规定开设的银行账户一律撤销,各单位只能在国有或国家控股银行开设账户。

    五、各单位必须将行政性收费和预算外收入,及时足额地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不得私设过渡性收入账户滞留不缴,严禁转移、截留。挪用、坐支、私分或擅自用于职工福利。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给予必要的政纪处分,对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建立内部约束机制,加强会计基础工作。高等学校和事业单位内审机构是监督经费合理有效使用、帮助提高使用效益、保障经济活动健康有序开展的不可替代部门。各单位要利用内审力量。建立健全各级经济责任人的离任审计制度,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对各项收入和支出实施有效的监督,加强稽核,防上收入流失、资金转移。严格规范票据管理,各单位财务部门应集中统一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其他合法票据,应建立内部的购领、使用登记、核销和检查等制度和程序,对违规收费、违规使用票据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充分发挥民主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

    七、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请立即组织开展本单位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小金库专项自查工作,学校(单位)领导务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对本单位银行存款账户设置、二级机构银行账户设置、收支两条线管理情况,各系、部、处、场、馆、所和科是否有银行账户及收费情况进行清理。于5月9日前将自查清理情况书面报省教育厅计财处。

    附件:黔财库[2003]3号文件

                              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抄送: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 

 

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

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小金库的通知

黔财库[2003)3号 

省级各部门,各市、地、州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以及省委、省政府的规定和要求,我省各级有关部门不断推进和强化财政性资金管理,在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从清理银行帐户和审计、监察部门查出的问题来看,仍有部分单位存在私设“小金库”和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问题。为了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切实解决预算外资金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对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清理整顿“小金库”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是廉政建设的需要,也是财政改革的需要。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和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财库[2002]37号)精神,积极探索建立新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账户体系,规范收入收缴程序,加强财政票据监管,强化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增强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的透明度,从制度上防范“小金库”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二、切实加强财务管理,进一步清理银行帐户。人民银行贵州省各级分行、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和贵州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库[2002)33号)的要求,对本级预算单位银行帐户进一步进行清理。按规定每个法人单位只能保留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经批准开设的银行账户必须集中到单位财务管理;凡不符合有关规定开设的银行账户一律撤消。各预算单位必须凭财政部门的批复通知到人民银行换发《开户许可证》、并在国有或国家控股银行开户,其余的银行账户必须撤消。对未按规定办理银行账户开户或销户手续的单位,要于以通报,并采取经济处罚,对查出的漏报、瞒报账户,以违犯财经纪律论处,资金全额收缴财政。同时要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各级预算单位因机构改革被合并组建一个新的预算单位,原账户按规定撤销,并按规定重新开立银行账户;

被撤销的预算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撤销所开立的银行账户,并按相应的政策处理账户资金余额;一级预算单位下属非独立法人单位,严禁开设银行账户。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各级财政部门有权决定暂停或停止对违规单位拨付预算资金,同时提交监察部门对违规单位的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明确指出,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后,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将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和预算外收入,及时足额地缴入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严禁转移、截留资金,严禁私设过渡性收入账户滞留不缴,严禁挪用、坐支,严禁私分或擅自用于职工福利,严禁将执收执罚权力擅自下放给所属事业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给予必要的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强化“收支两条线”和清理“小金库”的监督检查,加大处罚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对“小金库”进行检查,对清查出的“小金库”资金按照“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处理;凡单位自查出的“小金库”资金,应如数列入单位财务账内,应交财政或财政专户的,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解缴;凡重点查出的“小金库”资金除全额收缴财政外。还要按“小金库”资金发生额之和处以一倍至二倍的罚款。对私设“小金库”情节严重且不主动自清自查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还要按照国务院《违犯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及其他相关法规追究单位领导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和清理“小金库”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从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的利益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和清理“小金库”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要求上来,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自觉性和紧迫感。

  

贵州省监察厅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审计厅 

                   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主题词:财政 收支两条线  清理  小金库  通知

抄报:贵州省政府办公厅                       

贵州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3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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