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调整
招生考试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黔价费〔2005〕325号
省教育厅、省招生考试中心、各市(州、地)、县物价局、财政局:
省教育厅《关于报送<省招生考试中心关于招生考试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调整的请示>的函》(黔教函[2005]111号)收悉。根据2005年2月21日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等七部门联合召开的第三次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适应当前招生考试工作的需要,合理设置我省招生考试收费项目,维护招生考试工作的严肃性,促进我省教育招生考试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我省招生考试工作实际,参照邻省招生收费标准,经研究,现将规范调整我省招生考试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招生考试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报名考试费
1、(1)普通高考报名考试费(含报名费、考试费、摄像费):130元/每生;
(2)普通高考体育类专业报名考试费:100元/每生;
(3)普通高考艺术类专业报名考试费:130元/每生;
(4)普通高考英语口试费:40元/每生;
(5)普通高考适应性测试报名考试费:30元/每生。
2、高职院校单独招生、中期选拔报名考试费(含报名费、考试
费、摄像费):100元/每生;
3、研究生报名考试费 (含报名费、考试费、摄像费、寄至考生所
报院校的评卷费):180元/每生;
4、成人高考报名考试费(含报名费、考试费、摄像费):100元/每生;
5、(1)自学考试报名考试费(含报名费、考试费、摄像费、IC卡
费):30元/每生每科;
(2)自学考试实践环节实践考试费:40元/每生每科。
6、中等职业教育报名考试费:70元/每生。收费对象是初中毕
业生参加教育部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要求必须参加的高中、初中五年制、3+2学制、普通中专升学考试的考生。
(二)普通高考招生体检费:30元/每生。收费对象是参加普通高考的考生,各学校不得重复体检和参照此项目和标准向学生收费。
(三)普通、成人高考试卷查阅费:5元/每生每科(考生自愿)。
(四)招生考试录取费
1、普通、成人高考网上录取费:30元/每生(由录取学校向招生
考试部门缴纳);
2、普通、成人中专录取费:20元/每生(由录取学校向招生考试
部门缴纳);
3、普通高校、成人高校、中职推优、研究生、公安等院校免试保
送招生录取费:100元/每生(由被保送生向招生考试部门缴纳);
4、普通高校定向生招生录取费:100元/每生(由定向单位向招生考试部门缴纳)。
(五)自学考试毕业生审定费(含毕业、专业证书表格费、单科合格证):40元/每生每科。
(六)自学考试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指导审定费:200元/每生。
(七)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
1、一级B、一级报名考试费(无纸化考试):80元/每人每级(笔
试、上机各40元/每人每级);
2、等级考试证书费:5元/每证。
(八)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
1、一级B、一级、二级报名考务费:85元/每人每级(笔试45元/每人每级、口试40元/每人每级);
2、三级、四级报名考务费:100元/每人每级(笔试60元/每人每
级、口试40元/每人每级);
3、等级考试证书费:5元/每证。
(九)全国大学英语三、四、六级考试(含报名费、考试费、摄像费、上缴教育部考试中心部分)
1、三级报名考试费:25元/每人;
2、四级报名考试费:30元/每人;
3、六级(含少数语种)报名考试费:35元/每人;
4、考试成绩证书费:5元/每证。
二、省招生考试中心应根据各级招生考试机构所承担的招生考试工作量,合理制定招生考试收费分配管理办法,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招生考试收费分配管理办法中,在分配比例上要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考生规模小的县给予适当的优惠。对农村贫困家庭和城镇低收入家庭的考生要实行招生考试收费减免政策,省招生考试中心要从当年全省普通高考报名考试费分配前的收费总额中提取5%的经费,地、县招生考试机构要从当年中等职业教育报名考试费分配前的收费总额中提取5%的经费,专项用于对贫困家庭考生的减免;同时减免考生的人数,要达到当年普通高考报名考试、中等职业教育报名考试人数的5—10%。具体减免政策由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负责落实,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三、收到文后,收费单位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
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收费资金缴入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政府和有关
部门不得挤占、截留、平调、统筹、挪用招生收费资金。
四、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学校应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
据(批准机关和文号)、收费主体、收费对象、计费单位、举报电话(12358)等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中的招生考试收费的收费主体是各级招生考试机构,收费对象除第一条中第(五)、(六)项是自学考试毕业生外,其余项目的收费对象是各类考生。其它部门或学校不得向考生或学生收取招生考试费,如确需向考生或学生收取招生考试费,须持省招生考试中心的委托书,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向考生或学生收费。
六、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招生考试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从2006年1月1日起,我省招生考试部门除按本通知规定向考生收取招生考试费外,不得再向考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违反规定超范围或超标准收费、变相或重复收费、未办理委托或《收费许可证》、未按规定执行减免政策、未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收费资金未缴入同级财政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部门和单位,一律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查处。
七、本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两年。试行期间,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向各类考生做好招生考试收费规范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注意收集相关情况,试行期间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反馈。试行期满后,由省招生考试中心重新申报。原有关招生考试收费的文件同时废止,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八、本通知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